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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doc 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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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培训与销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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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制度(doc 11页)内容简介

一、 总则
二、 住宅小区的移交和管理
三、 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四、 物业管理公司
五、 住宅小区物业的维护管理
六、 法律责任
七、 附则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珠海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明确业主、物业管理公司、开发建设单位以及有关部门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住宅小区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小区的生活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住宅小区,是指按城市规划建设,建筑面积在4万平方米以上,具有相应配套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居民生活区。零星开发的住宅可以合并成住宅小区,具体办法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制定。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住宅小区的各类建筑物及其相配套的公用设施、安全设施和公共场地。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小区物业所有权人。非业主使用权人根据业主的委托,可以享有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日常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对住宅小区内的绿化、交通、治安、环境卫生等项目进行日常管理。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住宅小区服务业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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