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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制度(pdf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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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制度(pdf 6页)内容简介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制度内容简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的销售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等活动。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人
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应当遵守基金合同、基金代销协议的
约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基金销售活
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
销售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基金代销机构
第七条基金销售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未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的销售。
第八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第九条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资本充足率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二)有专门负责基金代销业务的部门;
(三)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最近三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
刑事处罚;
(四)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有与基金代销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六)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基金代销业务的技术
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相应的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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