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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基础知识说明(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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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培训与销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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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基础知识说明(doc 8页)内容简介

一、房屋权利申请人
二、何谓总登记
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四、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五、转移登记
六、变更登记
七、他项权利登记
八、注销登记
九、房屋租金的定义和分类
十、什么是房屋租赁
十一、房屋租赁政策包含哪几方面内容
十二、房屋租赁条件是什么
十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十四、租赁期限有多久


    一、房屋权利申请人:是指已获得了房屋并提出房屋登记申请,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二、何谓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总登记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规定的登记期限开始之日30日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以下有关事项:总登记的区域、申请的期限(注明起止日期)、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告知登记人应携带的证件和有关文件)、受理登记的地点(可以是登记机关所在地或登记机关设立的登记点)、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如登记费用、不登记的责任等)。
    三、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申请人应提交批准用地或土地使用合同等证明文件。
    四、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和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开发用地上新建成的房屋登记,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书等证明文件;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权利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用地证明等有关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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