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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罐头生产注册卫生规范(doc 21页)

所属分类:
饮食安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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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罐头生产注册卫生规范(doc 21页)内容简介

一、范围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三、术语和定义
四、设施
五、原辅材料
六、生产管理
七、容器密封
八、热力杀菌
九、人员
十、标识、包装、运输与储存
十一、产品质量验证
十二、记录


前  言

     罐头食品由于在食品安全性方面具有较高的风险而一直受到广泛关注,1994年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发布了《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同时配套制订了《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2002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求》的基础上修订并发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第20号令),对罐头食品等六大类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中国加入WTO之后,要求我国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同时,我国也应当依据国际惯例对境外生产输往中国的罐头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卫生提出要求,并进行管理。显然,1995年颁布并实施的《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不能完全满足这一新的需要。为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上海检验检疫局和天津检验检疫局主持修订了以良好操作规范为目标、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罐头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本规范确立了罐头生产企业良好操作规范的一般原则。
     本规范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规定的格式编写。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本规范的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与《出口罐头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在格式上没有传承关系。
     本规范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以此进行管理。
     本规范起草单位: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引    言

   本规范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20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提出的控制要求进行编写,并作为其配套使用的文件。
   为了在WTO框架下最大程度地与国际接轨,本规范参考并引用了CAC/RCP 1 食品卫生总则,以及Annex CAC/RCP 1 HACCP 系统及其应用准则、CAC/RCP 23 低酸及酸化低酸性罐头食品卫生操作,美国联邦法规21 CFR Part108、110、113和114中的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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