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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肉类屠宰加工注册卫生规范(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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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安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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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出口肉类屠宰加工注册卫生规范(doc 7页)内容简介

一、依据
二、适用范围
三、定义
四、一般原则
五、初级生产
六、企业的设计和环境卫生
七、车间及设备设施
八、屠宰加工的卫生控制
九、包装、储存、运输的卫生
十、人员卫生
十一、卫生质量体系的控制和运行

一、依据
本规范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参照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有关进口国肉类卫生法规、标准制定。
二、适用范围
2.1本规范适用于出口肉类屠宰、分割、加工、储存企业。
2.2本规范中的肉类,是指适合人类食用的、家养或野生哺乳动物和禽类肉、肉制品以及可食用的副产品。
三、定义
3.1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的屠宰厂、分割厂、加工厂、冷库及储存库。
3.2动物:家养或野生的哺乳动物和禽类。例如,猪、牛、马、羊、鹿、兔、鸡、鸭、鹅、鸽、鸵鸟、火鸡等。
3.3屠体:屠宰、放血后未去毛或去皮的完整动物躯体。
3.4胴体:放血、去毛或去皮、去脏和修整后的动物躯干。3.5无害化处理:将经检验确定为不适合人类食用或不符合兽医卫生要求的动物、屠体、胴体、内脏或动物的其他部分进行高温、化制、焚烧或深埋等处理的方法或过程。
3.6急宰:在动物发生物理性伤亡或严重的生理性和功能性问题后,由兽医下令进行的宰杀。这种屠宰可以在屠宰厂专设的宰杀间进行。
3.7修整:屠宰加工过程中,逐步把动物分成胴体、其他可食部分和不可食部分的操作。
3.8肉类:安全并适合人类食用的动物的各部分。
3.9肉制品:用肉类为主要原料制成,并能体现肉类特征的产品(罐头除外)。
3.10肉类卫生:保证肉类安全性、适宜性的所有条件和措施。 3.11食用副产品:除胴体肉以外的肉类。
3.12初级生产:从动物饲养或捕获、运输到屠宰前的整个过程。 3.13宰前检验:为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在动物宰前进行的检验。
3.14宰后检验:为判定动物是否健康和适合人类食用,在动物宰后,对其头、胴体、内脏和动物其他部分进行的检验。
3.15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企业为了保证肉类卫生要求所制订的用于控制生产卫生的操作程序。
3.16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对肉类安全显著危害进行识别、评估以及控制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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