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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要求(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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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安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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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要求(doc 6页)内容简介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要求内容简介: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餐饮业的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下称《食品卫生法》)、《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南海市餐饮业设施及卫生要求》(下简称《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堂。
    第三条 餐饮业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先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工程地形图、平面布局图,经有关卫生监督员审查同意后才能施工,工程验收必须有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场所的选址,周围应有良好的卫生环境,不得有有毒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粉尘和其他扩散性的污染源,距离这些有害场所或污染源 25 米以上。有排水通畅的下水道。
    第五条 餐饮业生产经营使用的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且水源充足。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办理卫生许可证后,才可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不能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卫生许可证于每年六月份前年审一次。不办年审按无证经营处理。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工作。凡新参加工作的餐饮业从业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能参加工作,以后每年一次复检复训。未取得健康证者不得参与接触食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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