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年度报告(doc 15页)
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年度报告(doc 15页)内容简介
房地产行业税收专项检查年度报告内容摘要:
一、关于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应注意事项
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的,不构成纳税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出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只要是在境内的不动产,且不论其是否为境内或境外单位、个人开发,或是否在境内或境外销售,都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确定应税行为是否成立,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
1、是否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了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2、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是否属于有偿或视同有偿。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应税行为才能成立,否则,就不成立。
具体征收范围
1、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2、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游业、饮食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代理服务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但融资租赁不属于“租赁业”的征收范围,应按“金融业”征税。凡从事房地产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其租金收入为征税对象,按本税目征收营业税。
3、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其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税。
4、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其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销售后,以其销售收入额为征税对象,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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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纳税义务人与扣缴义务人的应注意事项
1、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单位和个体户的员工,雇工在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劳务的,不构成纳税人。
2.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出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征税范围
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只要是在境内的不动产,且不论其是否为境内或境外单位、个人开发,或是否在境内或境外销售,都是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确定应税行为是否成立,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
1、是否提供了应税劳务,转让了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
2、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是否属于有偿或视同有偿。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应税行为才能成立,否则,就不成立。
具体征收范围
1、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其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2、服务业:是指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其征收范围包括:代理业、旅游业、饮食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代理服务业。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但融资租赁不属于“租赁业”的征收范围,应按“金融业”征税。凡从事房地产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其租金收入为征税对象,按本税目征收营业税。
3、转让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其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
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税。
4、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其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土地附着物。
(1)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是指有偿转让建筑物或构筑物所有权的行为。以转让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方式销售建筑物,视同销售建筑物。
(2)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有偿转让其他土地附着物的所有权的行为。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在房地产销售后,以其销售收入额为征税对象,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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