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财务管理 >> 内部控制 >> 资料信息

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集锦(doc 35页)

所属分类:
内部控制
文件大小:
334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企业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管理,控制管理制度
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集锦(doc 35页)内容简介
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制度集锦内容摘要:
     一、  作业程序:
     1.本公司会计单位负责记录及表达股本在当期内增减变动情形,并对股本作业保持完整记录及妥善保存。
     2.股本以奉准登记之数额为准,其未发行股份应于股本项下列减之。
     3.公司办理现金增资案、盈余及资本公积转增资,应经主管机关核准后,始得办理。
     4.法定盈余公积之提列应依公司法第237条之规定,以税前盈余扣除一切应纳税捐后之余额提列10%为法定公积,但法定盈余公积已达资本总额时,不在此限。
     5.特别盈余公积之动用情形,依董事会及股东会原指定用途使用,若特别盈余公积提拨之特定目的已完成时则应予转销。
     6.依公司法第二三八条规定,应转入〝资本公积〞科目计有下列各项:
     6.1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之溢额。
     6.2每一营业年度,自资产之估价增值,扣除估价减值之溢额。
     6.3处分资产之溢价收入。
     6.4自因合并而消灭之公司,所承受之资产价额,减除自该公司所承担之债务额及向该公司股东给付额之余额。
     6.5受领赠与之所得。
     7.法定盈余公积及资本公积,依法令规定仅得供弥补亏损及转增资之用,其使用限制如下:
     7.1使用于弥补亏损时,非于盈余公积填补资本亏损,仍有不足时,不得以资本公积补充之(公司法239)。
     7.2使用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时,则以该项公积已达实收资本额50%,并以拨充其半数为限(公司法241)。
     7.3使用土地重估增值及资产重估增值之资本公积拨充资本者,每年申请拨充资本之金额,不得超过土地增值及资产重估增值总和10%,并不得超过公司实收资本额10%(证交法实施细则8)。
     8.年度盈余,依公司章程规定分配股利、董﹙监﹚事酬劳及员工红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