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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异动管理规定(doc 3页)

所属分类:
人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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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异动管理规定(doc 3页)内容简介

人事异动管理规定目录:
1.0总则
2.0转正
3.0调岗
4.0晋升
5.0降职
6.0辞职
7.0辞退
8.0开除
9.0人事异动的审批权限
10.0人事异动交接
11.0人事异动谈话
12.0人事异动结算
13.0报表
14.0附则

 

人事异动管理规定内容提要:
人事异动交接
1工作交接必须有下列人员参加:
1.1移交人:调岗或离职的员工;
1.2接交人:接替或临时接替移交人工作的员工;
1.3监交人:监督交接的员工。
1.3.1销售科负责人、人力资源科负责人工作交接,由市场管理部财务经理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交。
1.3.2客户代表、客户主管、客户经理工作交接,由销售科负责人或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交。
1.3.3终端督导、业务代表工作交接,由市场负责人监交。
1.3.4市场管理部本部其他人员的交接,由其直接上级监交。
2人事异动交接时,市场管理部须核实下列内容,并填写《交接清单》(格式见SZ2202004):
2.1移交人所在岗位涉及的文件、资料和档案等,包括电脑文件及档案;
2.2移交人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的具体说明;
2.3移交人在职期间所签定的协议、合同履行情况及注意事项说明;
2.4移交人急待处理的、需要跟进的工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
2.5移交人的个人借款及费用报销情况;
2.6移交人领用的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及发生的行政费用等。
2.7其它应移交内容。
3交接程序
3.1人力资源科填写《交接清单》交移交人;
3.2移交人进行工作交接,经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
3.3移交人持《交接清单》到相关部门交接;
3.4员工交接完毕,将《交接清单》交回人力资源科,根据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确认的《交接清单》,人力资源科公布发文,并办理相关手续。
4交接期限
4.1员工调动交接,自调动审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工作日;
4.2员工离职交接,自离职审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5监交人有权对交接情况提出质疑并提请人力资源科暂停发放或扣发移交人工资。
6由于监交不力,造成损失且无法追回的,由监交人负责赔偿。
7对未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而离职,及在交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员工,予以开除,不予结算工资。
8《交接清单》一式三份,移交人、接交人各持一份,另一份存入移交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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