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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管理规则分析(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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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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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管理规则分析(doc 6页)内容简介

售后服务管理规则分析目录:
一、总  则
二、售后服务维护与保养作业程序
三、客户意见调查准则

 

售后服务管理规则分析内容提要:
第八条  服务中心或各分公司服务组,于接到客户之叫修电话或文件时,该单位业务员应即将客户的名称、地址、电话、商品型号等,登记于“叫修登记簿”上 ,并在该客户资料袋内,将该商品型号的“服务凭证”抽出,送请主任派工。
第九条  技术人员持“服务凭证”前往客户现场服务,凡可当场处理完妥者即请客户于服务凭证上签字,携回交于业务员于“叫修登记簿”上注销,并将服务凭证归档 。
第十条  凡属有费服务,其费用较低者,应由技术人员当场向客户收费,将款交于会计员,凭以补寄发票,否则应于当天凭“服务凭证”至会计员处开具发票, 以便另行前往收费。
第十一条  凡一项服务现场不能处理妥善者,应由技术员将商品携回修护,除由技术员开立“客户商品领取收据”交与客户外,并要求客户于其“服务凭证”上签认 ,后将商品携回交与业务员,登录“客户商品进出登记簿”上,并填具“修护卡”以凭施工修护。
第十二条  每一填妥的“修护卡”应挂于该一商品上,技术员应将实际修护 使用时间及配换零件详填其上,商品修妥经主任验讫后在“客户商品进出登记簿”上注明还 商品日期,然后将该商品同“服务凭证”,送请客户签章,同时取 回技术员原交客户的收据并予以作废,并将“服务凭证”归档。
第十三条  上项携回修护的商品,如系有费修护,技术员应于还商品当天凭 “服务凭证”,至会计员处开具发票,以便收费。
第十四条  凡待修商品,不能按原定时间修妥者,技术员应即报请服务主任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技术员应于每日将所从事修护工作的类别及所耗用时间填“技术员工作日报表”,送请服务主任核阅存查。
第十六条  服务主任应逐日依据技术人员日报表,将当天所属人员服务的类别及所耗时间,填“服务主任日报表”。
第十七条  分公司的服务主任日报表,应先送请经理核阅签章后,转送服务部。
第十八条  服务中心及分公司业务员,应根据“叫修登记簿”核对“服务凭 证”后,将当天未派修工作,于次日送请主任优先派工。
第十九条  所有服务作业,市区采用六小时、郊区采用七小时派工制,即叫修时间至抵达服务时间不得逾上班时间内六小时或七小时。
第二十条  保养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服务中心及分公司,应填具保养到期通知书寄与客户,并派员前往争取续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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