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人力资源 >> 工作分析 >> 资料信息

沧州市公益性岗位补贴与工作流程(doc 36页)

所属分类:
工作分析
文件大小:
185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沧州市,公益性岗位,岗位补贴,工作流程
沧州市公益性岗位补贴与工作流程(doc 36页)内容简介

沧州市公益性岗位补贴与工作流程目录:
一、 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 社会保险补贴与工作流程
三、 职业介绍补贴与工作流程
四、 再就业培训补贴与工作流程
五、 沧州市统筹企业基本养老金支付与工作流程
六、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费用支付与工作流程
七、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金支付与工作流程
八、 市直医疗保险待遇审核与费用支付与工作流程
九、 市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资金管理和支付与工作流程
十、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费用支付与工作流程

 

沧州市公益性岗位补贴与工作流程内容提要:
项目名称:社会保险补贴
项目编号:14
项目类别:行政给付
政策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第四条“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第五条“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2、劳动保障部第十八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第十二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第十四条“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街道劳动保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情况,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为其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第十六条“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就业困难对象,可按《通知》规定享受与其劳动合同期限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其社会保险补贴手续由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凭《再就业优惠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