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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及企业实务风险规避(ppt 86页)

所属分类:
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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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企业实务,风险规避
劳动合同法及企业实务风险规避(ppt 86页)内容简介

劳动合同法及企业实务风险规避内容提要:
   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要求企业制定、健全和完善规章制度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举证责任的要求民事案件证据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既有立法思路和指导原则的争论,又有具体法条的争论;既有劳动标准高低之争,又有法律性质之争;既有适用范围方面的争论(非正规就业,事业单位),也有立法执法方面的争论。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劳动合同立法要向“弱势群体”倾斜;劳动合同立法不能“偏袒”劳动者理念:法律应当保护劳动者。但应具体讨论:劳动者的利益是什么?通过什么方式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平衡)。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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