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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的可量化与可控化(ppt 176页)

所属分类:
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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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成本
人力成本的可量化与可控化(ppt 176页)内容简介

人力成本的可量化与可控化目录:
1、合同基数法-合同约定相应的基数
2、集体协商法-无标准从集体合同
3、打包计算法-在合同中约定包含责任工资制
4、固定支付法-约定固定加班时间与数额,并设补充条款
5、支付体现法-通过工资表的形式体现
6、加班调休法-除国定假日外,惯性调休


人力成本的可量化与可控化内容提要:
1)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构建成本是指企业设计、规划和改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所消耗的资源总和,包括设计和规划人员的工资、对外咨询费、资料费、培训费、差旅费等。
2)人力资源引进成本是指企业从外部获得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要求的人力资源所消耗的资源总和,包括人员的招聘费用(广告费、设摊费、面试费、资料费、中介费等)、选拔费用(面谈、测试、体检等)、录用及安置费(录取手续非及调动补偿费等)。
3)人力资源培训成本是指企业对员工进行培训所消耗的资源总和,以达到人力资源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标准(如工作岗位要求、工作技能要求等),包括员工上岗教育费用、岗位培训及脱产学习费用等。
4)人力资源评价成本指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要求对所使用的人力资源进行考核和评估所消耗的资源总和,包括考核和评估人员工资、对外咨询费、其他考核和评估费用等。
5)人力资源服务成本指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要求对所使用的人力资源提供后勤服务消耗的资源总和,包括交通费、办证费、文具费、医疗费、办公费用、保险费等。
6)人力资源遣散成本指企业根据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要求对不合格的人力资源进行遣散所消耗的资源总和,包括谴散费、诉讼费、遣散造成损失费等。
    1、2008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终止/解除通知书》,明确告知原告劳动合同于2008年4月16日期满后,不再续签,双方劳动关系终止。2008年4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明确因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法律规定自即日起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及岗位聘任合同。
    2、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01年4月17日至2002年4月17日止的《行政干部岗位聘用合同》,该聘用合同约定聘请原告为公司市场部经理,并约定原告的年薪为月薪、其它津贴、年奖的总和,且明确原告的年薪不低于20万元。本案中,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的具体岗位有岗位聘用合同约定,被上诉人的工资水平有岗位聘用合同具体确定。而双方签订的《行政干部岗位聘用合同》期限虽为一年,在该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签,但有关被上诉人的岗位及年薪在《劳动合同》中仍明确按《行政干部岗位聘用合同》确定,在上诉人无法用证据证明具体指哪份聘用合同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应适用原《行政干部岗位聘用合同》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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