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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读生、部分工时者的劳动权益保护(ppt 30页)

所属分类:
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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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读生、部分工时者的劳动权益保护(ppt 30页)内容简介

工读生、部分工时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目录:
一、工读生、部分工时者的权利保护
二、工读生、部分工时者的义务

 

工读生、部分工时者的劳动权益保护内容提要:
(一)劳动条件方面的权利
1. 劳动契约系就劳资双方之权利义务有关事项加以约定,可以口头或书面为之,但为避免劳资双方仅以口头约定易造成争议,宜以书面明确订定。若劳工权益有所变更,雇主应详细告知两者之差异,并取得劳工书面之同意。
2. 进入适用「劳动基准法」的公民营事业单位打工(工作),其各项劳动条件,如工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请假及职业灾害补偿,均应依劳动基准法办理。其它未适用劳动基准法之事业单位,也建请雇主参照该法办理。
3. 工资
(1) 系工作所获得的报酬,包括薪金、奖金、津贴及其它名义之经常性给与,其金额由劳雇双方议定,但雇主给付全时工读生的工资不得低于基本工资(96年7月1日起修正为每月17,280元,每小时95元)。从事部分工时之工读生及工作者与雇主议定之工资(含例假日工资),亦不得低于按工作时间比例计算之基本工资。
(2)工读生其延长工时(加班)在法定正常工时之外2小时以内者,应照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1/3以上,超过2个小时的部分,要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2/3以上,如系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延长工时者应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倍发给。而从事部分工时之工读生及工作者,如其工作时间超过约定之工时而未达劳动基准法所定正常工作时间部分之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超过该法所定正常工作时间部分,则应依上述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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