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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之劳动关系(ppt 25页)

所属分类:
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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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
人力资源管理之劳动关系(ppt 25页)内容简介

人力资源管理之劳动关系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促进就业
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五章  工资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九章  社会保险和福利
第十章  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  章附则

 

人力资源管理之劳动关系内容提要: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劳动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劳动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十二条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三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劳动者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三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作息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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