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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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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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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DOC 33页)内容简介
10.1.2旁路放风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且高出本体建筑物3m以上。
适用于采用独立排气筒的情况
10.1.3旁路放风粉尘和窑灰作为替代混合材直接投入水泥磨时,水泥产品满足相关质量标准,
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
表1中规定的“单位质量水泥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对照环境影响报告、废物管理制度、
运行操作记录等资料现场核查适用于将旁路放风粉尘和窑灰直接投入水泥磨的情况
10.1.4窑灰和旁路放风粉尘需要送至水泥生产企业外进行处置时,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适用于将旁路放风粉尘和窑灰送至水泥生产企业外处置的情况
10.2.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预处理车间和输送投加装置的卸料车间的有组织排放源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的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应不超过20mg/m3(标准状态下干烟气浓度)。
采用独立排气筒的预处理设施(如烘干机、预烧炉等)
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根据预处理设施类型满足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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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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