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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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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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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某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49页)内容简介
(一)交付使用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
(一)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一)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质或者超负重的物品;
(一)委托管理,是指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实施物业管理。
(一)对该范围内的共有部分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一)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10万平方米的,物业服务用房按照房屋建筑总面积3‰的比例配置,
最低不得低于90平方米;房屋建筑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以300平方米为起点,
超过1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2‰的比例增加配置,
超过50万平方米的部分,按照超过部分建筑面积1‰的比例增加配置;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提供的服务;
(一)挪用、侵占业主共有财产;
(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动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业主为单位的,应当为单位授权的自然人代表;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一)经占总人数20%以上的业主提议;
(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致使业主大会筹备组不能正常开展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补贴;
(三)业主委员会决定集体辞职,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减免物业服务费;
(三)建筑物总面积与总人数,分别按照前两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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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物业管理条例(DOC 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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