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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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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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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doc 8页)内容简介
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书内容摘要:
  原告崔瑾,男,朝鲜族,1970年11月17日生,住沈阳市东陵区浑河站乡前榆树台村74号。
  委托代理人郭大华,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虹森,男,朝鲜族,1973年2月27日生,系沈阳木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3-4号433。
  被告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哈尔滨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良,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承彦,男,汉族,1944年2月3日生,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沈阳市皇姑区三江街6号163。
  被告辽宁军安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十一纬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鹤千,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修福,男,汉族,1954年8月19日生,系该单位副经理,住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甲20号。
  委托代理人王秀梅,女,汉族,1953年11月4日生,系该单位经理,住沈阳市和平区保安寺街14号。
  原告崔瑾与被告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辽宁军安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24日受理后,由臧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邱振华、严冬云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9日、7月22日、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瑾委托代理人郭大华、崔虹森,被告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承彦;被告辽宁军安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修福、王秀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瑾诉称: 2002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承诺及时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被告返还总房款529143元;3、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违约金76247.4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崔瑾提交的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2、首付款收据,证明原告已支付被告款额;3、农行分期付款预定扣收明细,证明原告贷款数额、还款数额、利息;4、交易费用单据,证明原告交付保险费3848元、见证费600元、契税9800元、委托费150元;5、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未交付房屋导致原告租房发生费用25500元;6、函件,证明原告于2004年2月3日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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