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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范本(DOC 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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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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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范本(DOC 17页)内容简介
第一节  概述
第七章  工程建设监理法规
第三节 工程建设监理各方的关系
第二节 工程建设监理依据、程序及工作内容
第五节  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六节 承包商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第四节 业主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1)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1)拒绝接受指定分包商权
(10)组织对设计方案的评审或咨询;
(12)审核主要设备、材料清单;
(13)审核施工图纸;
(2)协调施工有关事宜、秉公办事的义务
(2)对工程的质量负责的义务
(2)编写设计大纲;
(3)组织方案竞赛或设计委托合同;
(4)业主在缺陷责任期内负责照管现场
(7)组织开标、评标及决算工作;
(9)参与主要设备、材料的造型;
1993)、工程监理稳步推进阶段(1993—1995)、
工程监理全面推进阶段(1996年至今)。
1993年5月,根据全国建设监理发展的需要,
在天津召开了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这是一次承前启后的重要会议。
会议全面总结、交流了建设监理试点阶段取得的进展、成效以及做法和经验,
研究分析了现阶段的监理形势,适时地做出了结束监理试点阶段,
转向稳步发展阶段的工作部署,并提出了具体的工作要求。
建设监理稳步发展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监理法规和监理的管理机构,
形成比较完善的监理法规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
新开工的大中型工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都要实行监理,
监理队伍的规模和监理水平基本上要能满足国内监理任务的需要等。这个时期,
我国的监理事业发展得很快,队伍规模迅速扩大.实行监理的工程各方面效益显著,
监理工作得到了中央领导的多次肯定和社会各界的普遍赞同。截止到1995年底,
全国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39个上业部门,已经推行了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其中,京、津、沪和河北、辽宁、山东、湖北、河南、
江苏等省的地级以上城市全部开展了监理上作。全国大中型水电上程、铁路上程、
高等级公路工程都实行了监理。建筑工程监理的立法工作也有很大进展。1991年10月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年12月,建设部、
国家计委印发了《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1997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还专门列出了‘‘建筑工程监理”一章,从第三十条至三十五条,
对建筑工程监理的性质、含义、作用、范围、任务以及责、权、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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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监理法规范本(DOC 1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