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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审批程序(doc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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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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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审批程序
奖励审批程序(doc 6页)内容简介
奖励审批程序内容提要:
各单位对安全奖励的分配可参照以下比例,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调整。
1、项目部安全奖励分配系数:
A、项目经理的奖励分配系数为1.0;
B、项目生产副经理、主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奖励分配系数为0.6~0.8;
C、工长的奖励分配系数为0.5~0.7;
D、项目部其他相关管理人员的奖励分配系数为0.1~0.3;
E、奖罚的分配除按基数考虑外,应以项目开工至竣工期间,各管理人员在职时间为基础。
2、公司、区域/专业公司机关安全奖励的分配:
A、经理、书记、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各为奖励总额的15%;
B、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为奖励总额的10%;
C、其他副职为奖励总额的20%;
D、技术、施工、人事、财务及工会等相关管理部门为奖励总额的5%;
E、安全管理部门为奖励总额的20%。
F、对部门的奖励应以各管理人员的在职时间为基础,按正职1.0、执行经理0.6、业务经理0.4的系数进行分配。
第八十条 各单位申报奖励时,须同时报送以下实物及资料:
工程竣工验收证明资料;
2、当地政府部门实施奖励的文件原件及各种奖牌、奖杯实物;
3、奖金分配计算表。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的责任予以追究,并进行罚款。
1、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次重伤事故的:
罚事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5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主管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工长)各3000~40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员8000元。
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经理、书记、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各4000元、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各3000元、安全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各2500元。
2、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一人次死亡事故的:
罚事故所在项目的项目经理10000元、项目生产副经理、主管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员(工长)各6000~8000元、事故直接责任人员15000元。
罚事故所在区域/专业公司经理、书记、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各8000元、总工程师(主任工程师)、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各6000元、安全管理部门其他人员各4500元。
对公司安全管理部经理的处罚按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对公司生产副经理处罚数额的60%执行,对安全管理部执行经理、业务经理的处罚分别按对安全管理部经理处罚数额的60%和40%执行。
3、一年内,因责任原因,造成死亡和重伤事故超过一人次的,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罚款,从第二人次起加倍。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项目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各1000~2000元的罚款:
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严重不足的;
2、区域/专业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及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3、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向从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
5、未按照规定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或者班组安全活动记录资料严重失真的;
6、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或者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7、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其他专项施工方案的;
8、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及使用未实施安全生产条件评价,或者与分包单位未签订安全合同(协议)的;
9、未经同意,将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转让或借与他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10、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不能积极组织现场整改,致使现场复工验收未能一次通过的;
11、其他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
第八十三条 项目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项目经理及有关责任人员各3000~50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等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对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登记或检测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2、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或本制度第55条之规定限制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起重机械设备、设施安装、拆卸、加节、升降及维修、保养的;
4、各类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等缺少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装置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各5000~1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逃匿的;
2、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3、拒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或在事故调查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嫁祸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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