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劳资关系的实施条例(doc 17页)
香港劳资关系的实施条例(doc 17页)内容简介
香港劳资关系的实施条例目录:
第一部 总则
第二部 调解
第三部 仲裁
第四部 调查委员会
第五部 冷静期
香港劳资关系的实施条例内容简介:
第一条 (1)本条例定名为劳资关系条例。(2)第五部应由总督会同行政局在宪报上公布之日期起实施。
第二条 在本条例内除按照上下文另具意义者外,下列各词应解释如下——
“仲裁”指根据第三部之规定而进行之劳资纠纷仲裁;
“仲裁庭”指根据第十二条之规定而委出之仲裁庭;
“调查委员会”指根据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而委出之调查委员会;
“处长”指劳工处处长;
“调解”指调解员为协助劳资双方解决劳资纠纷而安排或负责进行之会议或行动;
“调解员”指获处长根据第三条(C)款之规定授权安排或负责进行调解工作之劳工处劳资关系科职员;
“雇员”指已与雇主订立契约,或正根据契约为雇主工作之人士(如契约已经终止,则指以往曾根据该契约工作者),而不论该契约是否有关体力劳动、文书或其他性质工作,不论该契约是否明文或暗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订立,亦不论其是否属于服务或学徒契约或个人从事任何工作或劳动之契约;
“雇主”指雇佣雇员之人士(倘雇佣关系已终止,则指以往曾雇佣该雇员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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