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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用人单位“十大傻”(ppt 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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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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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用人单位“十大傻”(ppt 42页)内容简介

解析用人单位“十大傻”目录:
一、用扣留档案等办法制裁员工违约跳槽。
二、为了方便辞退员工,继续使用“过期合同”。
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同时约定试用期。
四、约定劳动合同违约金,但数额低于实际损失。
五、把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随工资一起发放。
六、用“高薪”替代社会保险费。
七、出资培训员工,却拿不出支付凭证。
八、试用员工设立“空城计”。
九、为了控制加班费用,对加班费进行“明码标价”。
十、为了长期留住人才,故意不、约定服、务期限。

 

解析用人单位“十大傻”内容简介:
古时候,几个楚国人比赛画蛇,其中一个想卖弄一下自己的本事,在他画的蛇身上添上几只脚,结果干了傻事,把酒也输掉了。如今,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的过程当中,也常常发生类似的故事。
办理退工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小周提出辞职后,厂方既予批准,即应及时为小周办理退工手续。对于侵犯劳动者就业权的行为,应当予以纠正。机械厂的反诉则不同,它体现的是一种财产关系,在法律上一般受到时效期限的制约。由于机械厂没有在小周拒付违约金后的六十日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放弃了主张自己权利的机会。同理,如果不是受时效影响,机械厂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小周由于延迟退工造成的相应损失。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并做好人事档案的转移工作。如果员工违约离职,请务必在有效期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实际履行的,可以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维持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至于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经济补偿,各地和各部门的规定不同。根据上海劳动仲裁机构的口径:只要单位提前一个月通知,就不承担其他义务,不必经济补偿。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关系,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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