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doc 10页)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doc 10页)内容简介
前 言
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l6152─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受噪音影响而引起听力损伤是工业化社会较突出的职业危害。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防止噪音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四川大学附属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适用于接触职业噪声所致的各种程度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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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的第6.1条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标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标准GBl6152─1996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在职业活动中,受噪音影响而引起听力损伤是工业化社会较突出的职业危害。为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有效防止噪音危害,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附录B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耳鼻咽喉科研究所负责起草。参加起草的单位有上海市劳动卫生职业病研究所、四川大学附属职业病防治院、北京医院。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负责解释。
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
职业性噪声聋是人们在工作过程中,由于长期接触噪声而发生的一种进行性的感音性听觉损伤。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性听力损伤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适用于接触职业噪声所致的各种程度听力下降的诊断及处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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