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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食品卫生管理法暨施行细则与解释(doc 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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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安全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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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食品卫生管理法暨施行细则与解释(doc 33页)内容简介
市场食品卫生管理法暨施行细则与解释内容提要:
◎「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并未就乙烯醋酸乙烯酯共聚物、聚丁二烯及聚异甲基丁二烯橡胶特别规定其卫生标准,该类制品之试验标准适用于「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内塑料类之一般规定,其如系使用于酒类,则应再以乙醇为浸出液进行溶出试验(80.7.3.卫署食字第3100号)。
◎罐头食品系指在制造过程中,经过脱气、密封、杀菌等步骤,而能防止外界微生物再污染,且可达到保存目的之食品。为确保其杀菌及密封完全,应进行保温试验?以37℃保温十天后不得有膨罐现象发生。罐头食品因属密封包装,在正常贮存状况下,为无氧状态,所称可繁殖之微生物系指在该状态下可生长繁殖之厌氧性微生物(如:肉毒杆菌),而国家标准「食品微生物之检验法?生菌数之检验」系用于好氧性微生物之检验,并不适用于罐头类食品中厌氧性微生物之培养(81.1.10.卫署食字第1001227号)。
◎密闭容器,系指密封后,可防止微生物入侵而保持内容物商业无菌性之容器,包括有金属容器,玻璃容器,杀菌容器及无菌包装用容器(塑料容器除外)。
◎绿豆汤检出小碎石块非属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一条第三款所称之有毒或含有害人体健康之物质或异物。案内产品所含碎石可能为由原料绿豆所带来之夹杂物,应依同法第十条通知制造厂商切实改进(81.6.10.卫署食字第8134009号)。
◎食品中检出霉菌应视其原料特性及制造流程判断是否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如为正常现象则并不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之规定。如经查核其制造场所发现环境卫生不符规定即可径行处置(81.8.18.卫署食字第8159168号)。
◎依农政与卫生机关之分工原则,稻米在市面贩售前,包括生长之稻作及收获后贮藏中之产品等,系由农政机关主管,而上市后在市场流通贩售之食米,则由卫生机关依食品卫生管理法规范其卫生。稻米如有重金属或农药等污染之情事发生,应以追查并清除污染源为重点,而抽样检验因受天候条件、污染时间之久暂、污染之方式、污染物之含量、稻作之蓄积能力、抽样之代表性等等客观因素影响并无法确实反证稻米未受污染(81.8.26.卫署食字第8158849号)。
◎胶囊食品之卫生应符合「一般食品类卫生标准」之规定,其检出生菌数并不违反该卫生标准。惟若检出大量生菌数时,应同时注意是否有大肠杆菌群及其它生产过程污染之情事(81.9.1.卫署食字第8161251号)。
◎卫生机关如经抽验发现已盛装食品或将盛装食品之容器有不符「食品器具、容器、包装卫生标准」之规定者,该食品及其容器之制造业者均负有改正之责任,应通知食品容器之制造业者及使用该容器之食品业者依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限期改善,并依办理(81.9.9.卫署食字第8143992号)。
◎天然花粉检出抗生素应以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处理(81.10.3.卫署食字第8163740号)。
◎依本署公告之「食品辐射照射处理标准」,干燥山药粉可依照干燥或脱水之调味用植物(包括香草、种子、香辛料、茶、蔬菜调味料),为达防治虫害及杀菌目的准予照射处理,惟最高照射剂量不得超过30千格雷(82.4.14.卫署食字第8224636号)。
◎蜂王浆等类似产品均不得检出抗生素四环素系,凡经检出该抗生素者,均应依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第十条规定论处(82.10.13.卫署食字第8266760号)。
◎冷冻浓缩果汁应视其系供消费者直接稀释饮用,或为供食品工厂使用,需经再加热加工之半成品,而分别以「冷冻食品类卫生标准」内之「其它不需加热调理即可供食之冷冻食品类」或「其它需加热调理始得供食之冷冻食品类」规范。前项食品如属「其它需加热调理始得供食之冷冻食品类」,应再视其原加工过程中是否加热达可杀菌之温度,以判定其为「冻结前已加热处理者」,或「冻结前未加热处理者」
(82.12.8.卫署食字第82078682号)。
◎矿泉水所含棉絮状及颗粒状物质,若经检验棉絮状物质为霉菌Phoma,而颗粒物质系该霉菌Phoma之Pycnidia,为该菌生活史过程中之一阶段,非属有害人体之病原菌(83.1.22.卫署食字第83001501号)。
◎包装饮用水之黑色悬浮杂质,若检出属袋状动物门(PHYLUMASCHELMINTHES)轮虫纲(CLASS ROTIFERA)之轮虫(ROTIFER)。该生物广泛存在于水源处,非属有害人体之病原菌。惟轮虫个体大、于经过处理之饮用水中不应有其存在,且又含黑色悬浮异物,均已违反食品卫生标准(83.4.12.卫署食字第83017714号)。
◎未开封之「茶」罐头产品检出可繁殖之青霉菌,已明显违反罐头食品类卫生标准,在正常贮存状态下,不得有可繁殖之微生物存在,尽速命令厂商立即回收可疑产品并依法处办(83.5.6.卫署食字第830239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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