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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doc 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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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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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doc 14页)内容简介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责
第三章 业主自治管理
第四章 物业的接管、使用和维护
第五章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呼和浩特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办法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中央、自治区驻呼单位的物业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区物业(以下简称物业),是指住宅以及相关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备和共用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指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委托,根据物业委托管理合同进行专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业主委员会,培育物业管理公司;监督、指导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培育物业管理市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统一管理物业管理专用基金;加强对财政拨付的住房建设资金及维修基金的管理;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建设、电力、邮电、环保、公安、物价、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城市建设和管理实行“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形式,市内四区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注册相应的物业管理公司,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驻区非作战部队、武装警察部队的后勤保障社会化管理,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物业管理公司及其职责
  第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是从事物业管理以及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单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第七条 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公司法人登记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适用物业管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
  (三)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
  (四)有初级以上的工程、经济、会计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一名以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必须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年检制度。
  物业管理公司的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业人员上岗执业必须持有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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