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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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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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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doc 5页)内容简介
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内容摘要:
    原告周少蓉,女,汉族,1962年1月生,私营业主,住赣州市章贡区土地庙2号诚达花园东单元104室。
    委托代理人韩良人,同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71991111201,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红都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石平,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继荣,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971998111297,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许良,洪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14972002112316,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周少蓉与被告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6年2月2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少蓉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良人,被告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石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继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少蓉诉称:2003年11月,被告经招、投标程序,中标承建江西浩森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粉针车间、原料车间的土建工程。2004年2月,被告由于缺乏资金,由其委托代理人李安春邀请原告进行合作、垫资承建。原告因此为被告承建的浩森公司垫资405392.05元。2004年原告退出该工程的合作,垫资款转为原告借给被告的借款。2005年3月9日李安春代表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被告于2005年5月11日对该还款计划进行了确认,承诺从被告诉浩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款中优先归还原告借款。现由于该案已无执行款可供归还原告,被告经原告数次催款至今分文未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05392. 50元及其利息97294.08元。
    被告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被告没有承建江西浩森制药有限公司粉针车间、原料车间的土建工程,而是原告和李安春借用被告的资质、营业执照,以被告的名义承接上述工程。被告没有向原告借款,李安春向原告借款是其个人行为,与被告无关,应由李安春负责归还。被告没有授权给李安春,李安春实施的行为不能代表被告。请求追加李安春为本案被告,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告的诉请、被告的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瑞金市金都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周少蓉支付借款405392.05元及其利息9729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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