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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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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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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doc 7页)内容简介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内容提要:
河北三河福成养牛集团总公司诉哈尔滨福成饮食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根据国家商标局《关于保护服务商标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他人正常使用服务行业惯用标志,以及正常方式使用商号(字号)、姓名、地名、服务场所名称,表示服务特点,对服务事项进行说明等不构成侵犯服务商标专用权行为,但具有明显不正当竞争意图的除外。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行为人以攀附他人知名商标,混淆相关公众对于相关商品的认知为目的,随意简化自己的商号在商品上使用的,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璜,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璜,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根据上述规定,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他人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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