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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石油化工公司股东权纠纷(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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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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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化工公司,公司股东
某石油化工公司股东权纠纷(doc 9页)内容简介
某石油化工公司股东权纠纷内容提要:
佛中法民二终字第1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礼和,男,195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顺德市大良镇龙京路燃化公司宿舍西401室。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活洋,男,195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顺德市大良镇北区外村大街尤赞里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炽雄,男,196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顺德市大良镇环城新村12座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兆康,男,196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顺德市大良镇龙京路北三座306号。
以上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汪礼信、陈丹洋,均为广东广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德市燃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顺德市大良镇环城路49号。
法定代表人薛强华,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潘庆瑜,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礼和、张活洋、李炽雄、陈兆康等因股东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顺德市人民法院(2001)顺法经初字第39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7月31日受理后,于2002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汪礼信、陈丹洋,以及被上诉人顺德市燃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料石化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潘庆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顺德市燃料石油化工总公司经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其性质属全民所有制企业。其后,因公司需改制,经顺德市人民政府批准,由黄舟源等11人作为发起人,经将该公司改组为“内部入股租赁经营性质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名称为顺德市威能燃料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能公司)。威能公司的章程系于1994年1月21日订立,规定有关公司的性质、名称等。其中,章程第一条订明:“本公司是由原顺德市燃料石油化工总公司改组而成,是经顺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内部入股租赁经营’性质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五条订明:“本公司根据顺德市转换机制的试行办法,向市政府以公有民营的形式租赁、承租经营原顺德市燃料石油化工总公司及其属下企业”,章程第十六条并规定“本公司内部股票是本公司发行的证明股东在本公司拥有权益的公司内部有价证券。公司内部股票为记名股票。股票记名一律用股东本名。”,章程第十七条订明“本公司的股票一经交款认购,则不能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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