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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筑开发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doc 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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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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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建筑开发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doc 8页)内容简介
房地产建筑开发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案内容摘要:
  原告崔瑾与被告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辽宁军安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3月24日受理后,由臧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邱振华、严冬云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4年6月9日、7月22日、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瑾委托代理人郭大华、崔虹森,被告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承彦;被告辽宁军安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韩修福、王秀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崔瑾诉称: 2002年9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承诺及时交付房屋,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被告返还总房款529143元;3、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及违约金76247.4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崔瑾提交的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2、首付款收据,证明原告已支付被告款额;3、农行分期付款预定扣收明细,证明原告贷款数额、还款数额、利息;4、交易费用单据,证明原告交付保险费3848元、见证费600元、契税9800元、委托费150元;5、房屋租赁合同,证明被告未交付房屋导致原告租房发生费用25500元;6、函件,证明原告于2004年2月3日提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
  被告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与被告确系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为本花园小区开发的第一开发商富通公司,对此事是不知情的,因为该合同系二级开发商辽宁军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我公司公章签订合同,该房款我单位并没有收到,因此被告不存在迟交房屋的事实。该问题的解决必须由售房的第二开发商来说清和解决,原告所买房子早已盖好,不存在解除合同返还房款问题。
  被告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证据:1、营业执照;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国有土地使用证;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被告辽宁军安房地产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富通房屋开发公司系联建开发金苑华城0号楼。2002年5月31日原告交购房订金10000元,原告买房过程中多次与我协商价格,我方同意按3200元/平方米卖给原告,原告是贷款买房,为了多贷款,首期款需多交,而原告钱又不足,双方商定原告交74592.00元房款,我们开了159173.00元的发票,合同写为3725元/平方米,这样原告贷款37万元,因我方是二级开发单位,2002年9月以被告沈阳富通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座落于和平区哈尔滨路9号,为金苑华城0号楼2单元9-2号,建筑面积126.438平方米,我方实际收房款454592元。现原告请求退还的房款数额有误,而且原告要解除合同,系原告违约,一切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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