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0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
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研究和开发费用
(1993年12月修订)
目的
本号准则旨在对研究和开发费用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
研究和开发费用在会计上的主要问题是这类费用是否应确认为资产或费用。
本号准则使用了“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中的确认标准来决定研究和开发费用何时应确认为费用,以及何时应确认为资产。同时也为这些标准的运用提供了实务指南。
范围
1.本号准则适用于研究和开发费用的会计。
2.本号准则替代于1978年批准的国际会计准则第9号一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会计”。
3.本号准则不适用于开采行业中石油、天然气、矿藏的勘探和开发费用,但适用于这类行业中的其他研究和开发活动的费用。
根据合同为他人进行的研究和开发活动
4.某个企业可能根据合同为其他企业进行研究和开发活动。如果合同条款的实质是,与该项研究和开发活动有关的风险和利益转移或将会转移给其他企业,那么,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企业应按国际会计准则第2号“存货”或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筑合同”对研究和开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而风险和利益的接受方则应按本号准则核算其费用。
5.如果与其他企业的合同条款的实质是,与该项研究和开发活动有关的风险和利益没有或将不会转移给其他企业,那么,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企业也应按本号准则对研究和开发费用进行会计核算。表明不会将研究和开发活动的风险和利益转移给其他企业的因素有:
(l)无论研究和开发活动的成果如何,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企业均有向其他企业偿还其提供的任何资金的契约性义务;
(2)尽管合同未要求从事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企业向其他企业偿还其提供的任何资金,但是一旦其他企业提出或是环境条件表明偿还资金是可能的,便需偿付。
定义
6.本号准则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具有特定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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