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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财条例--企业年金基金(doc 62页)

所属分类:
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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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会计,企业年金基金
企业财务会计财条例--企业年金基金(doc 62页)内容简介

企业财务会计条例--企业年金基金目录:
一、存   货
二、投资性房地产
三、固定资产
四、无形资产
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六、资产减值
七、职工薪酬
八、企业年金基金
九、债务重组
十、或有事项
十一、政府补助
十二、借款费用
十三、外币折算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
十五、财务报表列报
十六、合并财务报表
十七、每股收益
十八、分部报告

 


企业财务会计条例--企业年金基金内容摘要: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一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如果能够分别计量和出售的,可以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否则不可。
    企业将建筑物出租并按出租协议向承租人提供保安和维修等其他服务,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可以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所提供的其他服务在整个协议中如为重大的,该建筑物应视为企业的经营场所,应当确认为自用房地产。
    关联企业之间租赁房地产,出租方应将出租的房地产确定为投资性房地产。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应将其作为企业集团的自用房地产。
    如母公司以经营租赁出租给子公司的房地产,应当作为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作为企业集团的自用房地产。
    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不属于投资性房地产。将其拥有的旅馆饭店部分或全部出租,且出租的部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出租的部分可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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