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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doc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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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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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
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doc 2页)内容简介
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工作规定内容提要:
一、局执法监察股(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具体负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书面或口头申请。在接到口头申请时,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二、复议机构收到书面或口头的复议申请后,应在五日内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并做出以下处理:
1、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的,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3、除前两种情况外的复议申请,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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