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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doc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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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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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事业单位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doc 1页)内容简介
企事业单位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规定内容提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的监督检查,确保监管工作的连续性,预防违反法定许可条件规定的行为发生,根据《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行政许可规定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实施监督检查。
本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或者抽查,突击检查或例行检查等方式。
第三条 监督检查应当目标明确,有的放矢,根据检查目的和检查标准,事先拟订计划,科学安排。局有关业务科室的检查计划报分管领导批准,重大事项的监督检查,须报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实施。
第四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方能进行,并不致严重妨碍受检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
检查人员可以通过查看现场、查阅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书面材料、个别谈话调查、召集有关人员座谈会、安排技术检验或检测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 检查人员对受检单位的监督检查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可同时摄影摄像(法律法规禁止摄录的除外),连同处理结果,由检查人员签字归档。
第六条 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若当即能够改正的,现场责令改正;若需要一定期限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应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依法应当撤销或注销行政许可的,则移交发给其行政许可证件的有关科室处理。对限期改正和受到行政处罚的受检单位,应进行复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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