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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公司管理制度分析(doc 2页)

所属分类:
营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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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代理公司管理制度分析(doc 2页)内容简介
广告代理公司管理制度分析内容提要:
为了促进广播电视业的健康发展,尊重和维护广大电视观众的利益,整顿和规范广播电视播放秩序,根据国家工商局、国家广电总局、中央电视台发布电视广告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广告代理公司的管理,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凡代理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农业节目的代理公司,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和《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发布电视广告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央电视台和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广告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代理中央电视台第七套农业节目的代理公司,必须到中心广告部登记注册,办理广告代理手续。如经审查不具备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和没有通过年检的代理公司,中心广告部不予办理广告代理手续。
第三条  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的电视广告,如发布硬版、标版、特约、鸣谢、奖品提供、服装提供、短信支持、实物提供等以及图片字幕类电视广告,必须分别签订合同,未分别签订合同的电视广告,中心广告部有权拒审。
第四条  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的电视广告,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如提供虚假、伪造文件,中心广告部有权将其送交国家相关执法部门处理,所送审广告一律不予通过。
第五条  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电视广告,一律先收费后播出,采取“押三付一”的原则,即在广告公司签订广告时段代理合同时,需交付三个月的广告播出费作为风险抵押金,剩余费用按月(或季度)支付,风险抵押金抵冲合同最后三个月广告费。
第六条  凡在农业节目中发布的电视广告,必须送中心广告部审查通过后,由中心广告部统一送交栏目安排播出。广告代理公司无权送交栏目,一旦发现广告代理公司私自将广告播出带送交栏目者将罚款一万元,罚款从风险抵押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广告公司补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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