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制度表格 >> 企业管理制度 >> 员工管理制度 >> 资料信息

案例:非法辞退未签约酒店员工(doc 4页)

所属分类:
员工管理制度
文件大小:
31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案例,辞退,签约,酒店员工
案例:非法辞退未签约酒店员工(doc 4页)内容简介
案例:非法辞退未签约酒店员工内容提要:
一 关于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代理人认为,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在申请人填写的格式文本的离职报告中,虽然写的原因是“家中有事”,但由于用人单位利用其强势地位根本不可能允许申请人写明真实原因。对于离职原因不能机械的依照第38条列举的理由的认定,代理人认为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结合立法的本意认定。代理人认为,第46条中的表述“依照本法第38条的规定”是“按照某法条依据”这一法律术语的通常表达,即只要被申请人客观上有第38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后以此为依据要求予以经济补偿的,就应当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而不应教条的要求劳动者的辞职理由必须与第38条的情形完全相符,这是对法律的曲解,更是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保护弱势劳动者权益的本意。更何况在现今劳动者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一味要求劳动者写辞职理由时必须完全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是对劳动者法律素质的过分要求,也是与我国的现实情况相背离的,不符合我们的国情和法律实践。法的灵魂在于法与实际相结合,根据立法者的本意适时灵活的判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据此,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由于计算月平均工资,需要单位的加班时间记录做依据,因此敬请仲裁庭依法调取被申请人的“加班时间记录”。
 另外,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由于被申请人拒不支付足额加班费的事实存在,所以被申请人应当加发25%工资报酬的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