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退休管理制度典范(doc 2页)
员工退休管理制度典范(doc 2页)内容简介
员工退休管理制度典范内容提要:
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依本办法实行。
第二条 员工服务年资满25年以上,年满55岁者,可申请退休。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1.年满60岁者。
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
前项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年为限。
第四条 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残视觉者。
2.失残听觉者。
3.失残语言功者。
4.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的医师证明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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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本公司正式员工的退休,依本办法实行。
第二条 员工服务年资满25年以上,年满55岁者,可申请退休。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命令其退休。
1.年满60岁者。
2.心神丧失或身体残废,不胜职务者,或因伤病逾特准病假期间仍未痊愈者。
前项第一款规定的年龄,如其服务单位主管认为必需留用者,就要呈请总经理核准,酌予延长,延长期限最高以5年为限。
第四条 前条所称心神丧失,系指神经受损伤及精神失常,不能治疗者。所称残废,系指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失残视觉者。
2.失残听觉者。
3.失残语言功者。
4.失残一肢以上的机能者。
前项心神丧失或残废,以公立或劳保局指定医院的医师证明为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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