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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doc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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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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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城区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doc 10页)内容简介
鼎城区教职工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提要: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教师队伍管理,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应当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三条  区教育局与各学校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工的人格尊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公办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在编在职教师、职工的管理。
第五条  学校临聘人员由学校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协议进行管理。
第二章  教师聘任
第六条  坚持教师资格制度,教师一律实行聘任制。
第七条  参聘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
(二)具备相应的学历:高中本科以上,初中专科(新任教师须达本科)以上,小学(含幼儿园)中专(新任教师须达专科)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聘任的教师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遵守常德市教育局颁发的“十七不准”(常教字[1996]3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和个性差异,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自觉抵制有害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六)加强师德修养,禁止喝酒后进课堂、带手机进教室、在教室里吸烟;禁止家教家养,在教师评优、评先、评奖及评选学科带头人时实行“一票否决”。
(七)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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