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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转让定价指南(ppt 146页)

所属分类:
定价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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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CD转让定价指南(ppt 146页)内容简介
摘要
前 言:
 1.  近20年来,跨国公司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急剧增强。这部分地反映出各国经济与技术进步的结合在加强,特别在通讯领域更是如此。由于不能孤立地看待一国关于跨国公司的税收政策,而必须将其置于广阔的国际范畴中加以讨论,因此跨国公司的增长不仅对税务机关而且对跨国公司本身提出了日益复杂的税务问题。
 2.  这些税务问题,无论对税务机关还是跨国公司而言,主要源于实践中的困难,即出于税收管辖权的考虑,对跨国集团中某一公司或常设机构的收入与费用难以确定,这种情况在跨国集团的经营运作高度一体化时尤为突出。
 3.  对跨国公司而言,要遵从因国而异的法律和管理要求,还会遇到其他问题。相对于单一企业在单一税收管辖权下的运营,对(不同管辖权下)不同管理要求的遵从,会给跨国公司带来更重的负担,导致其承担更多的遵从成本。
 4.  对税务机关而言,在政策和实践两方面都会遇到具体问题。在政策方面,各国要相互协调其合法征税权,避免对同一所得因一个以上税收管辖权的存在而被重复征税,合法征税权是基于纳税人收入和成本相抵后的利润所得并且这种所得能够被合理判定产生于该国境内。双重或多重征税会对跨国商品交易和劳务交易以及资本流动产生阻碍。在实践方面,一国对跨国收入和费用的分配,会因难以获得其管辖权之外的相关资料而受到阻碍。
 5.  从根本上说,各国所坚持的征税权取决于其税收体制是采取居民依据的税收体制、还是收入源泉依据的税收体制、还是两者并举。在居民依据的税收体制下,一国会将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任一居民(包括居民公司)的全部或部分收入,包括产生于该国境外的收入,均纳入其税基。在收入源泉依据的税收体制下,一国会将产生于其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所有收入纳入其税基,而不考虑纳税人的居民身份。当对跨国公司行使征税权时,经常把这两种征税依据结合在一起运用,将跨国公司内的每一个企业都看作一个独立实体来行事征税权。OECD成员国选择这种独立实体征税法作为最合理的方法,既能够获得公平结果又使双重征税风险降低到最小。因此,每一个集团成员都应就归属于它的所得缴纳税款(基于居民依据或收入源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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