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企业管理 >> 并购重组 >> 资料信息

某企业新模式发展(doc 29页)

所属分类:
并购重组
文件大小:
102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企业,新模式,模式发展
某企业新模式发展(doc 29页)内容简介

某企业新模式发展目录:
一、遵守新《劳动合同法》寻求企业与员工的共赢机制
二、面对劳动合同法,企业怕的是什么?
三、老板是留住人才的第一要素 
四、员工有怨气让他发泄出来么? 
五、“快乐工作”是工作的最高境界 
六、员工培训新模式 
七、智力资本是企业的无价之宝 
八、提高企业员工的执行力 
九、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 
十、要重视“潜人才” 
十一、企业文化,看不见的管理 
十二、企业管理中的“望闻问切”
十三、华为企业的用人之道 
十四、追逐不用管理的管理 
十五、高效领导需“三戒” 
十六、管理也需“柔性”化 
十七、信任是管理最有价值的成本

 

某企业新模式发展内容提要:
      大部分企业都积极研究新法,并努力规范各自的用工制度,尝试在劳动力价格与国际逐步接轨的过程中建立企业与员工的共赢机制。
  作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新法对劳动者倾斜保护是必然的。去年12月在浙江台州召开的“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2007年年会”上,著名法学家江平表示,在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部分企业强制要求职工“自愿”辞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是非法的。如果是在职工内心并无此意愿的情况下,企业强制要求职工必须辞职,则不管有无职工关于“自愿”的书面表示,企业的行为都已涉嫌“胁迫”。
  不过,“新法的实施,不仅是为保护劳动者,也是为了企业发展。企业用工不规范,自身发展就会受限制,比如这几年遭遇用工荒,也是企业用工不规范暴露的问题。”企业应仔细研读新法,用足对资方的保护条款,“以前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解雇无过错的劳动者,都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新法实施以后,企业如果愿意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的,就可以让员工立即离开。”但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裁员、采取要求职工辞职重签劳动合同或转为劳务合同等形式规避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行为,总工会明确表态要坚决制止,并强调要坚决纠正上述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权,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现在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铁饭碗”的担心,其实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一种曲解。今后即使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仍旧可以通过内部考核、优胜劣汰等机制进行用人方面的管理,对于符合法定解除条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双方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我们应该更多看到《劳动合同法》阳光、人文关怀、和谐的一面,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在面临挑战的同时也是莫大的机遇,向产品要更高的附加值,向产业要科技,企业的竞争力在《劳动合同法》的推动下将一步步加强,而且还将出现更人文的企业文化。”
随着信息化网络化推进,通过产业转移或升级成功转型的外商不在少数。他们的经验表明,在技术、制度、思维等方面的创新,是解决民工荒问题的好办法。对此,有专家认为,有机会有能力的企业,转型幅度可以大一些,否则应该先着手解决产品升级、新产品研发等项目,同样也能获得比较高的利润。新法的推行,将有效推动浙江企业加速发展用工少、收效明显的新型行业。
  一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也认为,《劳动合同法》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理念带来影响,今后,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要集中在如何留人、留心,如何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方面。人力资源管理向精细化管理转变,将是大势所趋。
 
二、面对劳动合同法,企业怕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生效。这部旨在规范用工制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的法律,却在有的企业被一些人误解、曲解、甚至抵触,一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出现了企业突击辞退员工、要求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等负面现象,引发了社会各方高度关注。
  ——企业怪招迭出
  进入10月份以来,随着劳动合同法施行日期临近,广东、四川、福建、海南等省份,不时传出企业突击辞退老员工、强迫员工“自愿”辞职重签劳动合同的案件。
  深圳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出台《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补偿规定》,动员老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岗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作为交换,华为公司以比劳动合同法更高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偿。经有关工会干预,华为公司表示停止执行该《规定》。华为事件一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
  广州环球帽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为迪斯尼、耐克代工的港资企业。该企业要求员工重签“劳务合同”,变更为一家叫做“广州市创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向环球公司输出的“劳务工”。新合同约定:在环球公司的工作完成后,或者环球公司停工停产、生产任务不足,或者无任何原因,他们都将被退回创智公司,再改派到其他单位工作。广州市劳动部门调查后明确指出,国家对“劳务工”有严格限制,企业此举徒劳无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