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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风险再保险及在我国的发展(doc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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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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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风险再保险及在我国的发展(doc 5页)内容简介
有限风险再保险及在我国的发展内容提要:
  有限风险再保险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劳合社保险市场。当时在劳合社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一种称为“滚动”的保险产品。这种保险产品的基本特征是,先由分出人向接受人缴纳保险费,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则解除接受人的承保责任,即接受人无需向分出人支付赔款,但他有义务向分出人返还保险费并加付按预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保险事故不发生,则分出人所交保险费及其利息继续滚入下一年。购买这种再保险产品的多为劳合社保险辛迪加中的个人,他们通过这种再保险产品可免于缴纳高额的税收。20世纪80年代劳合社禁止了此种做法。
  随后,劳合社保险市场上出现了一种称为“时间与距离”的保险产品。这是一种溯及性的再保险产品,它在特别的结构性支付计划中为分出人提供摊回,这种特别结构性支付计划与分出人的实际损失没有对应关系。在这种保险中,再保险费一般等于将来索赔款的净现值加上手续费。对分出人而言,相当于索赔额的再保险摊回在收益表中可被反映为利润。而且,这种再保险摊回是允许进行打折的。当时保险人使用这种产品的目的,是逃避监管机构限制对损失准备金进行打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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