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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的崛起与发展、问题与对策.do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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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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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组织,发展,问题
中介组织的崛起与发展、问题与对策.doc9内容简介
【 正 文】
  中介组织,是指按照一定法律、法规、规章,或根据政府委托,遵循独立、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功能,承担具体服务行为、执行行为及部分监督行为的社会组织。
  现在我国已建立的中介组织有以下六类:
  (1)商务咨询类。其服务行为具有明显的商业性质。即其活动仅仅是依法为服务客体提供商业咨询服务;既考虑社会效益,也注重经济效益。如招商机构、项目代理机构、投资咨询机构等。
  (2)社会公益类。其服务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性、福利性和保障性。即其活动虽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但不以盈利为唯一目的,更多考虑社会效益,体现社会价值。如人才交流机构、劳动就业指导机构等。
  (3)监督鉴证类。其服务行为严格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即其活动既向服务客体提供合理的鉴证证明等法律法规服务,又对它们进行监督检查,以保证服务客体在市场经济中公平交易、公平竞争;同时也实现经济效益。如质量检验认证机构、计量认证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4)行业协会类。其服务行为主要依据市场规则,制订行规或公约,协调本行业事务,实行同行企业自律,维护会员企业利益,提供社会服务。其活动宗旨是,同行企业的保护和自律。发挥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联系,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依据,为企业发展提供信息,研究制定本行业产品标准,提出相应发展规划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困难,为企业培训人才等作用。如各类经济行业协会、工业行业协会等。
  (5)准司法类。其服务行为主要依据法律法规,做出类似司法机关的权威性调解或裁决。虽其不具有国家司法机关身份,但却能根据法律解决服务对象间纠纷。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才流动仲裁机构、经济技术合同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
  (6)准行政类。其服务行为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根据政府委托,在特定范围内,履行对经济、社会事务管理和监督。虽其本身不具有行政行为,但可做出类似政府机关的权威性决定,或具有社会影响的结论。服务形式主要是监督、检查、审核、认证等,以及对违法者进行行政处罚和制裁。如公共客运管理、工程质量管理、社会文化市场管理、物价管理、运输管理等。其行为准则一般由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制约。
  我国的中介组织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1949年新中国建立到1956年资本主义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完成时期。新中国成立之初我国处于国民经济恢复发展阶段;经济运行仍以市场经济占重要比例;中介组织发挥着重要作用。以吉林省为例,当时吉林省省级政府机构设置比较精干(1952年工作部门27个)。大量具体事务只能由中介组织承担。会计师事务所、协会等对于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关系,促进经济恢复发展发挥一定作用。到1956年,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全面开展,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形成,政府机构设置趋向产品化、部门化。吉林省级政府机构增加到39个。中介组织存在的必要性日趋减弱,以至消失。
  第二阶段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70年代末和80年代,由于全党工作重点转移到现代化建设上来;由计划经济逐步向有计划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过渡。企业在竞争中希望获得发展所必需的新产品、新技术信息。一些协调企业利益关系,为企业提供服务的咨询机构、行业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等也相继崛起。但这时的中介组织无论发展规模,还是发展数量均很小;社会影响不大。
  第三阶段为90年代以后。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大批中介组织不断涌现。如各类信息、咨询、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价格商标事务所、广告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仲裁机构,计量、质量检验认证机构,人才交流中心,证券、期货交易所,行业协会,部分受政府委托承担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监督、管理所(站)等;其业务涉及到了生产、流通、消费、社会保障等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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