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精品资料网 >> 行业分类 >> 房地产管理资料 >> 物业管理 >> 资料信息

物业管理安全注意事项课件(PPT 53页)

所属分类:
物业管理
文件大小:
209 KB
下载地址:
相关资料:
物业管理,管理安全,注意事项
物业管理安全注意事项课件(PPT 53页)内容简介

题纲:
安全注意义务—从合同法到侵权行为法
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
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
管理服务的安全注意义务范围
违反义务的“四个方面”和“两种责任类型”

 

物业管理安全注意义务
安全注意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法律的表述)
一、安全注意义务—从合同法到侵权行为法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诉讼可分为:
2002年,提交全国人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第八编《侵权责任法》表明:《侵权行为法》立法程序刚刚启动
案例一“银河宾馆案”
案例二笔架山庄案
这两个案共同的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
侵权责任的赔偿金(第十七条) 
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二、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理论
“冤有头、债有主” 传统观念
传统的民法理论
一般安全注意义务的要求:
一般安全注意义务要求主要的类型: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解释》中只列举“住宿、餐饮、娱乐”三个行业,但后面一个“等”字把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的组织者都概括进去,成为承担义务的主体。
对侵权损害赔偿规则体系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
社会活动组织者
案例三“驴友”死亡事件索赔案
四、管理服务的安全注意义务范围
 安全注意义务范围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和事项有关, 一般是 共用部位、共用场地、共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绿地养护,车辆停放、秩序维护和安全防范。 有些还包括会所、文体活动设施等。
 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民法通则:
案例四不特定人使用场所认定为 “公共场所”
 XXXX(事情)出现,被告应当做XXXXX.但被告不采取任何措施,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管理服务者有义务主动作为以下:
物业公司管理的场地设施,除了开放给业主或其他人使用的外,还有部分是不开放区域。如配电房、机房、封闭的天台。如存在疏于管理发生人身损害,也要承担责任,特别是未成年的伤害。
案例五 管理库房未锁,油漆罐被小孩拿出点着造成伤害,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案例六 天台门未锁好,小孩进入从玻璃采光井摔下受伤,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五、违反义务的“四个方面”和“两种责任类型”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四个方面”:
案例七 “超市坠落案”(设施安全) 超市室内装修人工草坪使用石膏构成一种“先危险行为”。
案例八措施不当、管理不善
案例九 第三者侵权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十未尽儿童安全保障义务
《解释》规定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两种责任类型:
一、直接责任。
二、补充责任。
谢谢各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