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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关系(doc 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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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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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侵权法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关系(doc 9页)内容简介
合同法与侵权法的关系内容提要:
日本民法的合同形态与消费者保护立法
   日本民法总则中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除等内容。而分则规定了赠与、买卖、交换、消费借贷、使用借贷、租赁、雇佣、承包、委任、寄托、合伙、终身定期金、和解等合同形式。
近代合同思想确立了私法自治的基本原理,同时确定了私法自治的界限。这主要包括:(1)对“意思”的合理性和纯粹性的追求,并以此作为合同解释的标准和依据;(2)过失责任主义。所谓过失责任主义正如耶林所讲的那样,“无过失则无责任”;(3)合同自由的原则,就是在选择合同对象、合同内容(合同条件、违约金等)、缔约方式等内容上的自由,要排除行政管制。
但是,日本在坚持近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出现了限制合同自由的立法倾向,出现了现代合同法的原理,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现代合同原理的出现、发展
现代合同法的原理主要是通过以下立法体现出来。
(1)限制利息法。这部法律制定于1877年,是日本1868年开始向近代国家转化后10年左右制定的法律,1954年对该法作了修改。这是一部禁止高利贷的立法,该法规定了10%棗20%的利率限制,但是,由于出现了被称为“天取”的“先取得利息”的违法行为,该法实际上是一部有漏洞的法律。虽然1983年又对该法作了修改,但这部法律仍然是不完善的。
(2)借款业管理法。这一法律制定于1983年。这是一部禁止对贫民无担保高利融资的立法。这一法律减少了暴力讨债的情况的发生。该法规定,如果年利率超过29.2%的话,将被处以3年以下徒刑、并科处300万日元以下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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