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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doc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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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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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doc9)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产品的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卫生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的选址、设计与设施、生产过程卫生要求、卫生质量检验要求、贮存与运输卫生要求、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第三条 从事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的企业都必须遵守本规范。生
产企业负责人是食品添加剂卫生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明确并履行确保食品添加剂安全的责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   选址、设计与实施卫生要求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生产场所的选址、设计和施工除了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外,还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进行竣工验收。
第六条   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应选址于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厂区道路应硬化,防止尘土飞扬和积水。厂区周围环境应当绿化,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扩散性污染源。
第七条   生产过程中应具有相应的卫生安全措施,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噪声和污水的生产场所应单独设置,与居民区有适当的卫生防护距离和措施。应设置防毒、防尘、防噪声和污水处理设备,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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