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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应收账款质押典当业务风控要点(DOC 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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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
浅析应收账款质押典当业务风控要点(DOC 36页)内容简介
内容摘要
受外部经济环境的影响,占典当行业半壁江山的房地产典当业务的风险日益增大,典当行业的经营压力日益凸显,寻找新的、具有一定替代性的业务类型成为典当行业的当务之急,笔者认为,应收账款质押典当业务市场空间巨大,且符合典当行业“拾遗补缺、扶危救急”的行业定位。本文从应收账款质押典当的可行性和基本概念着手,详细分析典当公司开展该类业务需要注意的风险隐患,并提出了针对性的风险防控措施。
受国内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影响,传统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特别是资金流向房地产开发的业务,风险日益加大,这对典当公司业务拓展、盈利创收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在当前的外部经济环境下,典当公司迫切需要寻找新的、有一定市场空间的替代业务类型。笔者认为,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典当业务具有一定的市场空间和可操作性,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抵质押物不足的困境,亦符合现代典当“拾遗补缺、扶危救急”的角色定位。
据国家统计局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4月末,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1]应收账款84787.4亿元,同比增长13.3%;据不完全统计,国内中小企业总资产中大约60%以上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应收账款总额高达5.5万亿元,远远高于国内典当行业2012年的典当总额2764.6亿元,发展应收账款质押典当将具有广阔的市场空间。但与房地产抵押典当业务、民品质押典当业务相比,因典当公司不能有效监控当户的资金账户,当物的真实性检验难度较大,尚无系统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此类业务风险的成型经验可借鉴。本文将就笔者在前期操作应收账款质押典当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操作难点,简单介绍应收账款质押典当业务的风险隐患和风控要点:
一、典当公司可以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典当业务
《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可以出质的权利中包含应收账款,这为典当公司开展该类业务提供了基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文件制订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规定,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五方面权利:一是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等产生的债权;二是出租动产、不动产产生的债权;三是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四是公路、桥梁等不动产收费权;五是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由上述规定可知,并不是所有的应收账款都可以成为质押的标的,并且出质行为须在信贷征信机构(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出质登记。
本文认为,应收账款质押典当是指当户作为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帐款收款权作为当物质押给典当公司,约定应收账款债务人有向典当公司支付该笔应收账款的义务,但典当公司不承继当户在该应收账款项下任何债务的短期融资行为。质押的当物须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可转让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是依照法律和应收账款债权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约定允许转让的;二是特定性,即用于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具体、明确、且唯一可锁定,如:金额、履约期限、履约方式、支付方式、债务人的名称和地址、违约处罚措施等;三是时效性,即用于设定质押的应收账款债权必须尚未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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