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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纳税指南(上)(doc 36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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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管理,纳税指南
财务管理--纳税指南(上)(doc 36页)内容简介

财务管理--纳税指南目录:
纳税指南 1
第一篇 税务登记 3
一、开业税务登记 3
二、变更税务登记 4
三、注销税务登记 4
四、税务登记证件的使用 5
五、税务登记换证 5
六、税务登记年检 6
七、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7
第二篇 税务管理 8
一、适用税种 8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 8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年度检验 9
四、纳税申报 9
五、本市纳税人外出经营需办理的手续 11
六、定期定额管理 11
七、出口退(免)税申报 12
八、票据管理 13
九、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分类管理 18
十、金税工程 19
第三篇 税收征收 22
一、流转税 22
二、所得税 27
三、地方税 33
四、车辆购置税 37
五、农税 38
六、规费征收 41
七、其他 42
第四篇 税收优惠 47
一、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47
二、民政福利企业税收政策咨询 56
三、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咨询 57
第五篇 税收检查 59
一、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依据 59
二、税务稽查 59
三、税务违法违章的处罚 60
第六篇 税收政务 63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和义务 63
二、税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64
三、廉政规定 65
四、上海市税务系统监督举报地址、电话及涉税业务监督电话 69
第七篇 税务救济 71
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71
二、税务行政复议 71
三、税务行政诉讼 73

 

财务管理--纳税指南内容简介:
第一篇 税务登记
一、开业税务登记
   企业,外地企业在上海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其他纳税人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成为纳税义务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市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一)凡属投资股东均为自然人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均向其工商注册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其他纳税人应先到税务登记受理处(陆家浜路1060号1号楼2楼)办理税收户管核准,领取户管核准单,随后凭户管核准单到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第一至第八分局分管的内外资纳税人,以及上述八个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投资参股成立的由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内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均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属第五分局征管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第五分局直接受理。
凡属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分局征管的外资纳税人,其开业税务登记由税务登记受理处直接受理。
   (二)上述纳税人在办理税收户管核准和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核准执业证件,“三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
2.织机构代码证;
3.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
4.注册地址、生产经营地址的房地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租赁证明;
5.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三资企业”还需提供可行性报告;
6.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
7.主管部门批文;
8.如属分支机构,应提供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
9.属多方投资组成,应提供投资各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如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只需提供中方投资者的税务登记证件;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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