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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律与法规讲义(doc 30页)

所属分类:
税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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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料:
企业所得税法,法律,法规
企业所得税法律与法规讲义(doc 30页)内容简介

企业所得税法律与法规讲义目录:
Part 1 应纳税收入类
Part 2 允许扣除项目类
Part 3 不许扣除项目类
Part 4 优惠政策类
Part 5 税收征管类

 

企业所得税法律与法规讲义内容提要:
一、亏损弥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137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0号
一、关于企业亏损的含义问题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二、优惠条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1号
一、经税务机关审核,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按下述规定给予减税或免税优惠:
  (一)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是指:
  1.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2.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二)为了支持和鼓励发展第三产业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兴办的第三产业企业),可按产业政策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具体规定如下:
  1.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3.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4.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5.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6.对新办的三产企业经营多业的,按其经营主业(以其实际营业额计算)来确定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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