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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Ginnie Mae保证机制运作模式浅论(DOC 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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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E工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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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Ginnie Mae保证机制运作模式浅论(DOC 16页)内容简介
前言
所謂資產證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泛指金融機構將若干流動性低之貸款彙總成為一個債權群組或貸款組合,並經過適當的內部與外部信用增強後,將此債權群組或貸款組合劃分為證券發行標準單位,再於資本市場出售。一般來說,常見資產證券化之類型,包括房地產、汽車貸款、助學貸款、信用卡應收帳款、設備租賃等。資產證券化除了提升金融機構債權資產之流動性,增加金融機構資產負債管理之靈活度,並提高資金管理運用效率外,同時也與資本市場直接金融相結合,並提供投資大眾另種長期投資工具。 
資產證券化改變了金融市場傳統融資機制,可謂是金融創新之一環。以商業銀行、儲蓄機構或保險公司等金融中介機構為例,其所從事傳統金融活動包括:創始貸款;將該項貸款資產作為機構資產組合,並同時承擔由該項貸款所衍生之風險;與該貸款有關之事務性服務,如辦理借款人繳款通知、或提供借款人有關稅賦或其他資訊等;向投資大眾籌措資金,以承作放款業務等。然資產證券化過程,所涉及之金融機構將不止一家。就不動產抵押貸款證券化來說,其涉及層面如下:
(1)由商業銀行或儲蓄機構創始不動產抵押貸款。
(2)該商業銀行或儲蓄機構可將此不動產抵押售予投資銀行,而投資銀行可利用此不動產抵押貸款群組作為證券發行之擔保品。
(3)該投資銀行為這些不動產抵押貸款群組,向私人保險公司投保信用風險。
(4)投資銀行可將辦理不動產抵押貸款事務性服務之權利,售予以服務不動產抵押貸款為專長之商業銀行或儲蓄機構。
(5)投資銀行可將以此類不動產抵押貸款群組作為擔保品,據以發行證券,售予投資大眾與機構投資人。 
由此觀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除原貸款創始商業銀行或儲蓄機構外,參與者尚有投資銀行、保險公司、其他商業銀行或儲蓄機構、投資大眾及機構投資人等。換言之,銀行與儲蓄機構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無須全部獨自承受不動產抵押貸款所衍生之信用或倒帳等投資風險,更無須提供可貸資金和處理貸款相關事務。 
另一方面,在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債權群組或貸款組合之信用增強,對抵押債券證券次級市場之流通性,扮演重要關鍵角色。一般來說,信用增強可採取三種方式進行:第一種方式是在金融機構放款時所採行之措施,即借款人取得政府機構或私人部門提供之貸款保險,以降低承貸機構面臨借款人違約風險,並提升單筆貸款之信用;第二種信用增強方式是在債權群組化後之階段為之,即發行單位在發行證券前,先取得政府機構對投資人得以準時收取本金利息收入,降低投資人對現金流量不穩定之憂慮,而提供國家級信譽保證;第三種信用增強方式為發行單位採用債權群組或貸款組合超額擔保方式發行證券,避免債權群組或貸款組合內有瑕疵的抵押貸款對證券本息支付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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