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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绩效考核办法(DOC 3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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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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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办法
法官绩效考核办法(DOC 31页)内容简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节 刑事审判法官
第七条 审判质效 (80分)
第七节 部门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考核数据采集:
第三十三条 法官绩效考核结果纳入法官个人档案,
作为奖惩、晋职、晋级和降职、降级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本院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第三十条 绩效考核数据实行月公布、季排名和年终考核的方法。
第三条 考核采用百分制,根据法官工作性质的不同,
设定不同类别的项目指标,这些项目指标构成该法官的绩效。另设附加项目。
第三章 附加项目
第三节 行政审判法官
第九条 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分)
第二十一条 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分)
第二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考核另行规定,
分值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计入总分。
第二十三条 副职绩效得分计算方法:部门工作绩效得分的40%+个人绩效得分的60%;
第二十九条 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院的绩效考核工作,日常工作由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二条 正职绩效得分计算方法:部门工作绩效得分的70%+个人绩效得分的30%;
第二十五条 法官业务知识技能(10分),每年二次考试、一次庭审评查、两次文书评查各占2分。
第二十八条 法官在绩效考核中被发现弄虚作假的,酌情扣2-20分,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六条 法官因工作失误发生重大不良影响案(事)件或重大责任事故的,酌情扣2-20分,
由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四条 信息、调研、通讯报道、案例(10分),被国家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篇得10分,
被国家级其他媒体采用的每篇得5分; 被省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篇5分,
被市级主流媒体采用的每篇得2分。媒体的确认以上级法院规定的范围为准,
法官个人发表稿件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涉诉信访工作(15分)
第二条 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兼顾全局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第二章 基本项目
第二节 民事审判法官
第五条 涉诉信访工作(15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五节 审判监督法官
第八条 涉诉信访工作(15分)
第六条 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分)
第六节 执行法官
第十一条 涉诉信访工作(15分)
第十七条 涉诉信访工作(15分)
第十三条 审判质效 (80分)
第十九条 审判质效 (80分)
第十二条 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分)
第十五条 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分)
第十八条 专项活动及日常管理(5分)
第十六条 审判质效 (80分)
第十四条 涉诉信访工作(15分)
第十条 审判质效 (80分)
第四条 审判质效(80分)
第四章 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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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绩效考核办法(DOC 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