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规则(DOC 55)
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治理规则(DOC 55)内容简介
第一条 根据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明确上海市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的议事程序,规范股东大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保护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国家证券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有关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等,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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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有关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等,由《公司章程》作出规定。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本规则规定的任何事项,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五人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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